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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知识

发布时间:2017-05-04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有无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市场经济是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征信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促进企业和个人积累信用记录,帮助防范信用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推动金融发展、提升金融竞争力,并以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和谐、进步。

一、何为征信

征信在本质上是信用信息服务,在实践中表现为依法采集、保存、整理、分析、使用和传播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其特点是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共享信用信息,主要目的是防范信用风险、保持金融稳定,同时,对促进金融发展、提升金融竞争力、保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和谐、进步有重大的积极作用。

“征信”一词溯源,最早见之《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大意是君子言而有信,信可验证,因此不会招人怨恨。就词义本身看,“征信”的“征”可理解为“征集”,“信”可理解为“信用”。 “征信”一词对应的英文为“credit reporting”或“credit information services”,指为了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专业化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活动。

二、信用信息与信用记录

(一)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是有关信用活动情况的客观记载。它有三个典型特点:一是与信用直接相关;二是具有客观性;三是具有文书上的可追溯性。

那么什么是信用呢?根据《辞海》的解释,信用有三种含义:其一为“信任使用”;其二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其三为“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货币借贷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之中,其主要形式包括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消费信用。”

征信中信用信息所指的信用就是第三种含义的信用,即借贷和赊销,属于经济学和经济管理范畴,强调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前两种含义的信用属于伦理道德范畴,强调的是诚实信任。

(二)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是指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按时间顺序所累积的信用信息。其特点:一是具有综合性,既有正面的信用记录,也有负面的信用记录;二是具有历史的延续性,既有一次性的记载,也有屡次连续性的记载;三是具有鲜明的个性,无论是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是个人的信用记录,均具有排他性,不可简单直接相加或类比;四是信用记录与其所对应的记录主体具有相斥性,即信用记录的当事人只有通过第三方才能形成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记录,信用交易的当事人自身不能出具自我主张的信用记录,也不能为对方出具信用记录。

信用记录是判断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道德水准和偿债能力的主要客观依据,是投资者和放贷机构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为企业和个人客观出具信用记录的第三方就是征信机构。

三、信用风险

单纯的商品交易是钱货两清的交易,即交易中的卖方放弃商品的所有权,同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买方放弃货币的所有权,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因此交易是等价物的双向转移。信用交易则不然,它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即信用交易发生时,货币和商品不是被卖出,而是被贷出,借方只有暂时使用货币或商品的权利,所有权仍属于贷方,一定时期后必须归还(当然,归还的不是原货币或商品,而是与贷出的货币或商品等价的货币,再加上相应的利息)。贷出与归还两个行为中存在时间间隔,时间间隔产生信用,产生信用风险,即借方可能不愿意或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不同,识别和控制信用风险的方式不同。传统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地理空间限制较大,人与人可以通过相互接触而产生信任,银行一般采用上门调查借款申请人的方式判断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审批贷款。但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活动空间不断扩大,从县到市、到省、到全国甚至全世界,信用交易的范围日益广泛,方式越来越复杂,以直接接触的方式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变得极为困难、甚至不可能了。不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放贷机构就难以定价、难以放款,信息不对称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信用交易的瓶颈。顺应信贷市场的发展需要,市场经济国家先后发展了制度化、专业化的独立于放贷机构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收集并提供关于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帮助放贷机构进行信贷决策。这种依赖第三方机构提供交易对手方信用信息的制度就是征信制度。

建立征信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提高信贷市场信息共享程度,降低贷款机构收集信息的成本,缓解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信贷市场效率,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增长和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通过征信系统,企业和个人过去的信用记录被保存下来,守信记录逐步累积成为信用财富,今后借款、求职等可以获得多方面的优惠,失信则会给自己未来的生活造成很大不便,人人都应努力避免。

四、征信体系

征信体系是指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征信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为信贷市场服务,但同时具有较强的外延性,还向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提供服务。在实践中,征信体系的主要参与者有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以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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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信法规

征信法规是规范征信活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各国经验看,征信法规的立法理念是保护数据主体的利益。个人征信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立法对个人数据提供适当的保护;企业征信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企业征信公司的资质认证,确保调查和评价过程的客观、公开和公平。

对个人征信而言,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一是合法采集数据;二是合法使用、提供数据;三是限制数据保存和使用时限;四是保证数据质量;五是征信公司必须采取必要手段,保证数据安全;六是违规处罚,即对征信机构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适当处罚;七是掌握数据的机构必须执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专门面向市场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开展业务方式和提供信息服务类别的不同,征信机构又主要分为信用信息登记机构、信用调查(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其它专业服务的机构等。

(三)征信市场管理

征信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数据主体(即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而实施征信法规,并以此促进信息共享,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各国征信监管的重点对象是征信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市场准入,二是征信业务规范。

各国征信监管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有专设机构的,也有由多个政府机构共同负责的,其中,各国中央银行在征信监管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除政府监管当局之外,征信市场管理的另一重要主体是征信行业自律组织,他们在征信业务规范、人员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四)征信宣传教育与市场培育

征信体系建设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培育征信市场。加强征信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让大家了解征信、提高信用意识,培育现代信用文化,促进企业和个人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虽然征信业在欧美等国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历史,但对中国等大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和发展中国家而言,还是近二十多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个人、企业、政府和整个社会对它的认知度都有待提高。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培育征信用户,不仅关系到征信行业的发展,更关系到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在日益全球化的环境下保持竞争力的问题。

五、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1932年6月,由当时的浙江实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5家银行共同发起筹建了“中国征信所”,这是我国第一家华资信用调查机构,其服务主要有两项:一是企业的历史和现状调查,二是经济和金融一般情况的调查。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传统的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的生产、交易主要依靠国家信用,银行的信贷统统按国家计划进行,征信需求消失了,征信业自然也烟消云散。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在我国也日渐发达。为适应现代信用交易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征信行业也从头再来。现阶段我国的征信机构大体上分为三类:一是国家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二是民间中资征信机构;三是已经进入我国的外资征信机构。

当前,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积极推动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包括草拟征信法律法规、促进征信机构发展和规范运行、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工作都已经取得一定成效。

在企业征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通过政府投资建立数据库,将全国银行贷款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其中,于2002年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到2004年底,该系统收录全国借款企业435万户,人民币贷款余额15.3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83%,基本录入了金融机构全部企业贷款信息;系统月均查询量150万次。该系统在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十分突出,已成为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重要工具。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发挥该系统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开展了系统升级的业务需求调研,目前正在组织力量对这个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在个人征信方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个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于2004年12月中旬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等七城市试运行,并计划于2005年底实行全国联网运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仅可以帮助个人积累信誉财富,方便个人借款,同时也有助于商业银行控制信用风险,并服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

关于未来中国征信体系的发展。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原则,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加快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征信法规建设,二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三是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四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五是抓紧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推动信息共享。

六、征信关系您的切身利益

个人征信是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并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以信用报告的形式提供个人信用记录。

(一)信用记录——您的第二身份证

现在离开身份证您也许会觉得寸步难行,而在欧美等征信业发达的国家,没有另一张“身份证”您也会觉得举步维艰,这个“身份证”就是个人的“信用记录”。

首先,您生活中的一些大事情,离不开信用报告,例如买房、买车、找工作,办信用卡、租房、买保险,“我能看您的信用报告吗?”往往是您提出要求后,银行、雇主、房东和保险公司向您必问的问题之一。

其次,信用记录的好坏决定您是否能办成您想办的事,以及花多大的成本办成您想办的事。

例如,假设您要申请一笔银行贷款。不难想象,如果您信用报告中的记录表明您是一个按时还款、认真履约的人,那么好借好还,再借不难,银行不但能给您贷款让您买房买车,还能给您较低的利率。因此,良好的信用记录,是您终身的财富。

相反,如果您的信用记录表明您拖欠以前的借款不还,或者是虽然还了但每次还款的时间都晚于银行要求的时间,银行可能就会据此判断您可能是一个不太认真履约的人,是一个信用风险较大的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就肯定不给您贷款,但它可能会要求您提供第三方担保,或者要求您提供实物抵押,还会要求您支付较高的利率,如果这些仍然不能让银行相信它能收回贷款的话,它也可能就拒绝给您贷款了。因此,信用记录不好,会大大减少您得到银行贷款的机会,并提高您借款的成本。再进一步讲,信用记录不好,会影响您提高生活质量或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所以,发达国家通常流传着这样的话:“要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维护个人的信用记录”。

(二)如何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首先,应当尽早建立个人的信用记录。方法就是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例如可以向银行申请信用卡或申请贷款。这里要澄清的一个概念是不借钱不等于信用就好,不借钱意味着没有信用记录。没有信用记录,银行失去了一个判断您信用风险的便捷方法。如果一个人有了二十年的信用记录,即使他曾经发生过未按时偿还借款的情况,按照美国的信用评分体制,他的信用评分也高于没向银行借过钱、没有信用记录的人。

其次,要努力保持一个良好的信用记录。一旦建立了信用记录,就要按时还本付息,拖欠和借款不还都会如实反映在信用记录中,对个人信用形成不良影响。

第三,要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由于一些无法避免的错误,例如输入错误等,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差错是难免的。因此,应当定期查询和认真检查自己的信用记录中的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信息,避免使自己受到不利影响。如果发现个人信用记录内容有错误,应尽快联系提供信用报告的征信机构。

七、解读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提供的关于个人信用记录的书面文件。一般分为信用信息登记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和信用调查机构提供的信用调查报告两种。这里主要介绍由信用信息登记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

(一)信用报告的内容

个人信用报告一般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出生日期、地址、工作单位等;第二,当前借款信息,包括当前共有几笔借款、持有几张信用卡、借款金额和信用卡账户额度是多少、余额多少、还款额等;第三,借款历史信息,主要是过去借款和还款的情况,包括过去是否按时还款、是否拖欠、是否有信用卡被止付的情况等;第四,特殊信息,主要是破产纪录、与个人经济生活相关的法院判决等信息;第五,信用报告查询信息,包括哪些机构因何原因于何时进行过查询。

上述五类信息中,前三类信息都来自信息的产生机构,即给您提供贷款或信用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等,其中第一类信息主要是由您自己提供的,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您提供的这类信息进行核实,例如与身份证件的发放机构核对身份证件号码等;第二类和第三类信息是您和商业银行的信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直接来自商业银行内部的计算机系统;第四类信息来自法院等产生这类信息的机构;第五类信息是征信机构的计算机系统记录的信用报告的查询情况,是由计算机系统生成的。

征信机构收到上述信息后,会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将来自不同机构有关您的信息汇总到您名下,但不对信息做任何修改。因此,信息是否准确,首先取决于您向银行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及时更新,例如您是否及时通知银行您地址的变化;其次取决于商业银行的记录是否准确,最后取决于征信机构在汇总信息时是否张冠李戴。如果上述三种环节都没有出现错误,那么您的信用报告就是准确的了。

(二)信用报告的使用

信用报告包含很多关于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住址、当前负债状况等。为保护个人隐私,各国都严格限制信用报告的使用。具体做法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本人授权。即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想看您的信用报告,必须首先获得您的书面授权,否则,征信机构不得将信用报告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许可目的。即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想看您的信用报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目的,包括审核您提出的借款和信用卡申请、审查您的工作申请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目的,征信机构即可提供信用报告。

第三,本人授权与许可目的相结合。即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想看您的信用报告,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目的,还必须得到您的书面授权。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您的经济生活有很大影响,但信用报告只是商业银行和用人单位决定是否给您贷款或录用您的参考之一,因此,决定是否给您贷款或是否录用您,最终权利在商业银行和用人单位,不是征信机构。

(三)信用报告主体的权利

信用报告涉及您的隐私,又左右您的经济生活,但处于现代社会的您还离不开它。不过,,您也不必对此感到害怕。

首先,作为信用报告的主体,您自己是信用报告的书写者,银行、征信机构只不过是如实地记录您的行为,但信用报告的真正掌控者是您自己。

其次,作为信用报告的主体,您拥有以下权利:

第一,知情权。即个人对信用报告的内容有知情权,您可以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部分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征信机构每年必须至少免费向个人提供一次信用报告。

第二,异议权。即如果个人对信用报告中的记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来,征信机构必须制定一套方便个人异议处理的制度和程序。

第三,纠错权。即如果证实信用报告中记载的信息是错误的,提供信息的商业银行和征信机构必须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第四,司法救济权。即如果您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提供的信息有误,损害了您的利益,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后仍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您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以法律手段维护您的权益。

此外,您还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权利。即借钱不还等负面信息不是永远记录在您的信用报告中的。一般而言,大部分负面记录保存7年,破产记录保存10年,查询记录保存2年。因此,即使由于种种您不可控制的原因,使您确实无法偿还银行债务,这样的记录也不是跟您一辈子。永远不要气馁,您可以重新开始!